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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6 19:23: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研究和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在社会、文化、经济不断进步的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的总量也在与日俱增。我国目前对于城市垃圾处理侧重在垃圾的后期处置(填埋、焚烧和堆肥),而在源头控制领域尚属于起步阶段。一些发达国家管理和处理垃圾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从源头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不仅可以将“错位的资源”循环利用,还可以大大减少后期处置费用,减少占用土地、焚烧烟气、渗滤液污染等一系列环境影响。为此,如何正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瓶颈,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 分类 建议 引言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却较紧张,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是可持 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必然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本文重点分析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及相关建议。

一、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所指的是,在城市范围内,居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以及其为这个城市服务而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涵盖居民的生活垃圾、街道与公共场地的清扫垃圾、商业活动产生的垃圾、医院生活垃圾等。 这些生活垃圾中包括废弃纸张、废弃的厨余物、废弃的织物、草木、废玻璃、砖瓦等。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困难 1、市民参与度不高

各城市在开展垃圾分类时普遍感到市民参与度不高,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市民仍不够配合。主要是因为宣传还局限于垃圾分类的意义和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等层面,宣传应当包括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处罚措施规定和具体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等实际内容。尤其是

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宣传尤为重要,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的正式政策措施,市民就会感觉垃圾分类还没到真正实行阶段,就不会真正重视,也就不会分类投放。

2、法律政策体系权责不明晰

从法律层次上看我国和日本设置相仿,但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仅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制定有关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罚标准。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垃圾分类义务人履行分类义务,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无法给予有效地法律制裁。

3、垃圾分类不规范,分类效率不高

不同地方垃圾分类出现“可回收” 和“不可回收”,或者 “干垃圾” 和 “湿垃圾”,或者 “干垃圾”、“湿垃圾”和 “有害垃圾”三类,或者干、湿、玻璃、旧衣物和有害垃圾五类,有的地方也出现九类分法。这些给已形成混装垃圾习惯的国人会造成概念上混淆,操作上困难,积极性降低,导致各地分类的设施形同虚设,垃圾分类效率不高。

4、垃圾费收取问题

现在许多城市向市民家庭征收垃圾排放费及处理费,垃圾分类后,由于市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有些市民认为自己参与了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应该不交或少交垃圾费。对于实行垃圾分类后,垃圾费如何收取应当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予以明确。

5、垃圾分类运输问题

垃圾分类运输要比目前垃圾混收混运慢得多。每种垃圾需要不同

的车辆,需要按照垃圾的种类重新调整和配备运输车辆,调整和规划运输路线,保证各种垃圾及时清运。配备车辆和调整路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短时期内,可能垃圾分类回收的价值远远达不到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所消耗的人力物力,需要财政资金大量投入。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议 1、加快完善各项法规和配套管理体系

在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针对该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个人与小区参与环保工作。政府部门应给予居民参与体验垃圾分类所带来的好处,针对那些认真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居民,其应降低垃圾收费标准。针对可回收的垃圾,如果居民能够遵循收集要求,认真执行,那么这部分的垃圾费可以免收。二是政府部门应加大该方面的宣传工作,尤其是侧重于公众参与方面。在垃圾分类回收这件事上,公众的参与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工作,公众的环保意识能够有所提升。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可动员中小学生以切身劳动的方式参与其中,是其从小就养成良好的习惯。

2、规范垃圾属性标签,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由于职业、生活习惯、文化背景等个体对垃圾的理解会存在差异,以及行业、区域等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为便于垃圾分类的收集、处置,政府部门应该规范垃圾属性标签,不论是粗分类还是细分类,不论是按照物理性质分类还是化学成分分类,都需要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要求,并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引导民众, 并制定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发放垃圾收集信息表,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分类效率。

提高垃圾分类的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我国处在发展初期,健全垃圾分类的法规体系,注重加强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