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讲义: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0:31: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讲义:建设工

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真题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参看P293,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2.原则上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