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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8:30: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学习内容

注:2013年以来,建德市公安局发布了一系列民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发布后,又因管理方法改进、应对新生问题等原因,被之后的文件规定修订或者替代,现对这些文件进行梳理、汇编如下,将已被修订或者替代的规定删去;同时,对相关国家标准的常用规定进行了摘录,以方便学习,提高学习、执行效率。

目 录

1、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3、电子邮箱报告民爆物品流向动态制度(定稿) 4、民爆物品临时存放场所管理要求 5、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用要求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7、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

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公安厅《爆破作业现场配送安全作业十条铁规》、杭州市公安局《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从业单位制度建设)以文件形式明确单位分管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机构并配足人员;落实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制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证件佩带、分色着装、现场保管箱等相关设备、登记台账等是否到位;落实禁酒制度,严禁器材保管、仓库值守、道路运输、器材搬运、现场作业等涉爆岗位人员酒后上岗、酒后作业、当班期间饮酒。

严格落实爆破作业活动持证上岗制度,严禁爆破作业单位以任何形式挂靠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作业时佩带单位制作、公安机关签章的《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其发放工资、为其缴纳“五金”等社险的凭证,对凭证不全的作业人员,由作业单位负责收回其《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并交公安机关封存。

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涉爆从业人员、矿山及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规程、法制教育,每人每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建立工作台账;建立涉爆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制度、逐人确定管理责任人,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应立即暂停其爆破作业活动、收回其许可证和上岗证并交回原发证部门并报告公安机关。从业单位应建立违反安全规程人员脱产集中学习教育制度,适时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发现、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违反安全规程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进行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文件规范等的再学习、再教育,脱产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三天,实施情况应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认真落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示》、《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提示》;每月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

查,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和从业人员动态表现的排查分析,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条 (道路运输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民爆器材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人员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炸物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以配送服务的名义购买、储存、运输(配送)民用爆炸物品。

在本市区域内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破器材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严格执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等规定。 第三条 (民爆器材装卸运输)落实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负责人在装车前、出车前对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装车,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并签名后方可出车。 装运车辆车厢应为封闭式、产权应属爆破作业单位或者工程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在仓库、作业现场必须熄火后再进行装卸作业;车厢内部应保持清洁,四壁无尘,车厢导电地胶板性能可靠,无化学物质粉尘;车辆每次完成运输后必须打扫干净,清出车厢内残留的药粉、药渣以及遗留的民爆物品,车厢内不得有任何其他杂物;中途装卸器材后、每次启运前必须落实押运人员对车厢门关闭、上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雷管与炸药应当分车装运,特殊情况下同车装运的,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7.3.1.9的规定;雷管必须用专用保险箱或现场作业箱并且内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和装运;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无明显的声音),在车厢内应当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扔、丢、甩、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严禁过高堆放、失稳、超高、超宽、超载(含包装物质量);严禁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严禁在爆炸物品运输车和临时存放处等集中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对零散、无固定的雷管作业。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装运爆破器材;严禁在高温气候或环境中,或者在无专门安全保障措施的夜间进行配送、装运作业。在爆破器材装车前、停运输及放中、卸货前,均应注意厢体及厢内温度,温度过高时必须采取紧急安全措施,严防器材变质发生爆炸。

严禁装载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在太阳照射环境、有人居住的建筑周边、人员集聚区逗留以及载药维修;驾驶室仅限搭乘一名押运人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