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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商政发[2013]3号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商政发〔2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止2011年,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319公里。其中县道1563公里、乡道3220公里、专用公路122公里、村道 1 / 3

10414公里。全市已有1519个村通了沥青或水泥路,占行政村总数的84.6%,全市126

个镇(办)已全部实现了通等级公路。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给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力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不顺,管理养护滞后、甚至失养,致使有些路段未到使用年限就出现大面积破损。各级政府必须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到2013年底,建立起“管养分离”、“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确保农村公路长期持久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健全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商政发〔2007〕21号),市、县区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队伍建设,每个镇机关要单独设置村镇道路管理岗位,承担村镇规划建设、乡村道路修建及养护职责。要严格控制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局的人员编制,严禁借助改革的名义增加人员。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局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县道每15公里配备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2 / 3

50%,超编余人员在2015年底前压缩到编制以内,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经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 2、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养护管理有关政策,筹集市、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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