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0:38: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其他 完工开发产品
项目名称 具体期以及配套资 产名称 住宅、商铺、与子 楼、车库及车位、 其他 第六章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第十五条 土地获得价款
一般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将土地成本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中;如果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可先在 “土地获得价款”之“待分摊成本”的核算项目进行归集,然后再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间分配; 过设定分摊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有关分配方法如下:
1、 按建筑面积计征(或补偿)时的分配方法:按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面积或计容面积来分摊。 2、 按占地面积计征地价、进行补偿、缴纳市政配套费时的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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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不进行归集而直接通
方法一:先按小区的占地面积将土地成本分配到各小区;再将分配到各小区内的土地成本,按小区内房屋等成本
核算对象和道路、广场等公用场所的占地面积进行直接分配;然后将分配到小区内道路、广场等公用场所占地面积的 土地成本,按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间接分配,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的开发成本;房屋等成本核 算对象的直接分配数加间接分配数,即为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应负担的土地成本。
方法二:也可将公用占地面积先分摊到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上,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自身的占地面积 加分摊的公用占地面积,再乘以单位面积的土地成本来分配。
第十六条 开发前期准备费、主体建筑工程费、主体安装工程费、社区管网、水电、安防工程费、园林环境工程 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能够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本核算对象负担 的费用,可通过各成本项目下的“待分摊成本\之核算项目进行归集,再按下表所示分摊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项目 开发前期准备费 主体建筑工程费 按可售面积分摊 (1) 扣除直接费用后,按建筑面积分摊; (2) (1扣除直接费用后,按建筑面积分摊;
主体安装工程费
(2)根据造价经验系数和建筑面积相乘, 分摊。
社区管网工程费 园林环境工程费 配套设施费 第十七条开发间接费
按可售面积分摊;若能区分可按占地面积分摊 。 确定标准
根分摊标准 公享性强,按可售面积分摊; 按公享性不强并可区分, 占地面积分摊。 按可售面积分摊。
1、 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科目分项目归集开发间接费的实际发生数,在每月(季)末,根据其实际发生数按一定
标准分配计入各开发项目的各成本核算对象。
2、 车位及车库、其他配套设施及留作自用的固定资产,均不分配开发间接费。
第七章成本报表
第十八条 成本报表是成本信息管理的中心,通过成本报表可动态了解项目成本总体情况、与目标成本的偏差情 况、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各公司都应按期完整、详细、
动态的编制成本报表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成本报表有《开发成本计算分配表》、《在建开发产品成本表》、《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表》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成本核算事项,按国家或公司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