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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出降低税费途径对策建议; (8)利用税负进行税收筹划。 3、 税收筹划人员
公司及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各税种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必须建立在不违法的前提 下,筹划人员必须通晓会计、财务管理、税法和其他财经法纪。公司财务或审计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精通国家税法的 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及时处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事项。
4、 进行重大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做到事前筹划。将税收影响因素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各部门应配合税收筹划工作的完成。
5、 税收筹划方案报财务总经理、董事会长审批后执行,报监事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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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
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
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借款、股东企业借 款(需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方式)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各公司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公司的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公司及时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公 司各项投资需要,又不能让过多债务资金在公司账面闲置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优惠利率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
4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
5、合理配置长短期负债的比例,不仅要降低长期负债资金成本过高,而且又要避免短期债务多而面临短期还贷 压力过大。 6、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 困境。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和审批;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融资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全面监督; 4、保证利息正确计提和支付; 5、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2、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3、审核各子公司重要融资活动,并提出专业意见; 4、公司对外、对内担保的审查论证;
5、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八条 各子公司经营层负责子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内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裁负责公司融资项目在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和子公司融资项目授权范围 内的审核。
第三章 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权益性筹资:
1、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 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中心审核,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分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参股子公司注册资金 的增减变动按参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2、参股子公司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 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按参股子公司有关规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3、各子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4、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 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均应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 核,并经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裁审核后,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企业借款均应报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融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1、分析确定公司在短期和长期内所需要的资金数量; 2、编制各种融资计划确定融资规模和财务成本控制目标; 3、按公司制度上报审批确定融资方式及融资机构; 4、签订各种借款合同; 5、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6 、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 7、到期还款。
第十七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2、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融资计划中应详细说明融资的理由,融资的数量,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融资对 公司未来收益的影
响,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编制和汇总公司融资计划,经内部审核程序报依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予董事长常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及其他公司规 章制度所对应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各公司在融资合作银行的选取上必须经内部审核程序报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关于授予董事长常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所对应的审 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融资力争银行的最优利率。同时应合理安排短、长期贷款比例, 争取贷款成本最 低。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了贷款额度后,不得擅自向当地银行提款,在当地银行的每一笔借款,仍 需按审批程序提前进行申报,即经公司财务总经理、 总裁批准后方可操作。 提款后, 需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到期还款:各级公司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提前还款:公司如有资金计划提前还款 , 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统一计划使用信贷资金金,提 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延迟还款:原则上集团所有企业不得延迟还款,特殊请况必须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集团内部企业资金拆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全资子公司向集团借款申请必须经过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才能向集团公司 上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经理、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据公司内部借款报批流程,对批准借款根据不同金额,从受理借 款申请日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批、借款手续,并将款项转入全资子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利率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向集团申请了借款后,应按计划提款,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 到期还款:各级公司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十一条 提前还款:公司如有资金计划提前还款,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统一计划使用信贷资金,提高 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延迟还款:原则上不得延迟还款,特殊请况必须上报集团财务总经理、总裁批准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由集团内审部门负责融资结果的评价。
融资结果评价
1、 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2、 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 评价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和融资前计划收益的,融资前实际收益比较),并估计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东莞市民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及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财务会计报告
(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的编制、提供及分析工作,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国家《会 计法》与《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本制度所 称财务报告包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告
。
,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 告信息进行分析使用。
第四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的内容: 1、 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成本 报表以及各会计科目明细表、财务管理、经营成果分析表等会计报表。
(2 )会计报表必须反映两个年度及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2、 会计报表附注
(1)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 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2)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 财税政策重大变化情况。
4)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6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7 )企业合并、分立; 8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9)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 财务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的总体说明,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同比分 析,公司财务策略、融资及资金安排,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说明等
财务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对下列情况作岀说明:
(1 )公司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 的偿债能力和营运
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2) 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发展能力,了
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3) 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 常运行,防止现金
短缺或闲置;
(4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提出相应建议,供管理层决策。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岀说明: (1) 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第八条 编制会计报表前,各单位必须进行清查财产、盘点物资、核实债务等工作,做到帐账实相符占应当完 成下列工作: 1、 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岀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 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条 集团制定公司的会计政策,各子公司遵照执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公司存在不一致的,在公司按照权 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以及合并报表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标准。如需改变需上报集团公司财务批准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 季度、 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 每季、 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 下属子公司每月 15 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上月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简报, 每季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集团 公司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每年第一个月 30 日前向总公司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以 上报表及报告需编制成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