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0 19:39: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法(2004)229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

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程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工程量清单 招投标 评标 通知

抄 报:建设部、省政府

抄 送:各市、县(市)招标办,处市交易中心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关于评标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

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设定标底的,标底的编制和设定应当以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

设定标底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招标人可以按照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予以

公布。

第五条 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以低于招标人设定的一定幅度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有效性的基准价,或者按照投标总价与标

底总价的偏离幅度进行评分的,属于将标底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应当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格式。

标底和投标文件中的\标底总价\或者\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要求采用书面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据要求采用

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

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评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方法,还可以针对国有资金项目的特点,按照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调整本规则及附件《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中的有关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价格变动标准,公布适用于本地区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性评标方法和标准。调整的内容应当报省建设厅备

案。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的,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评价指标,并遵循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确定各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具体内容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

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

(二)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

(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竟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