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患者适宜性检查与评价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4 11:16: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非自愿住院患者“住院”适宜性检查与评价工作制度

为维护非自愿住院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对各科室非自愿住院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对象为各科室非自愿住院的在院患者,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及评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2、医务人员的诊断是否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是否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3、是否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4、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是否合理、安全、有效。

5、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6、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否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四、医院伦理委员会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规定,遵循国际公认的不伤害、有利、公正、尊重人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维护非自愿住院患者的健康利益,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提出伦理咨询意见,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医院是否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2、是否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3、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措施,是否向患者或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是否取得患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是否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5、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是否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是否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