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02〕328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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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2?32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义务。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三、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标准按不营利的原则核定,原则上每套标书的成本费不得超过150元,比较复杂的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可适当提高,但最高每套不得超过4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同级物价部门根据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文件的实际成本核定。

药品招标的招标文件费仍按我局湘价服?2001?257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持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地应将本通知转发到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

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第十条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