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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3:50: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及时组织验收。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补委安排的5亿元市级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市级相关部门安排的7亿元市级统筹项目按市级相关部门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区县8亿元切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区县审补委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验收。

第三条 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由市审补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市级对口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区县对口部门会同经信委、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市、区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情况。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四条 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依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调整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备案报告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责任书)、专项资金计划和投资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责任书)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项目完成预期投资,其中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项目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项目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四)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完整并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市审补委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关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节能设施等),达到项目设计效果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投资效益(利税实现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市审补委下达的年度项目验收计划,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计划完工时间2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助金额大小分别向市、区县对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验收材料(见附件2),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一)完成项目投资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不到85%, 或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