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13:23: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3]3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0 【实施日期】2013.01.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效融合,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吸引集聚更多资本,推动宜昌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 / 2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按程序备案核准、接受商业银行托管的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以上企业可新发起设立,可由外地迁入,也可由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变更登记设立。 二、注册登记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及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所有投资均应以货币形式和以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合法组织的名义出资,不得以受托方式出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设立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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