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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

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2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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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6〕4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以及我省医疗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全市各级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 2 / 4

制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就医管理及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能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按职能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开展相关资助工作。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按职能配合组织发动各类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等业务。

各类学校应当为其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卫生计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