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2 17:17: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单位,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1、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用地可以执行国土资源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政策。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专项安排土地周转指标,3年内用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耕后的土地予以归还。
2、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
3、示范小城镇超额复耕出的土地,其指标可以在本区县内调剂使用。
4、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免交用地管理费、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登记费、档案复印费、档案查询费;减半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测费、土地价格评估费、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费。
(二)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5、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办理。
6、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内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按照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收取,并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统筹安排配套工程实施。
7、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外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8、示范小城镇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所涉及的电力、自来水、燃气、中水、路灯等项目的收费,按照行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土地收益返还支持政策
9、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
10、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列的市政基础设计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四项费用不再征收。
(四)税收返还支持政策
11、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
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所交纳的各项税收,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在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五)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政策
12、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建设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垃圾处理系统、农民文体中心、养老院、幼儿园、街心公园、社区晨练广场及社区电子监控系统等。
13、市发改部门对列入市级循环经济示范镇的项目,按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14、市发改部门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国债资金,支持示范小城镇供水、道路和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15、市建交部门向国家建设部申请对示范小城镇规模使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节能项目,按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六)建立农民就业保障机制支持措施 16、支持示范小城镇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