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2:28: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休息日每人每天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每人每天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成本,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管理
第一条 项目确定。根据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每年年初会同县发改、住建、城管执法、交通等单位和相关乡镇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列明资金渠道和建设项目类型,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对已确定实施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可研、环评、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
第三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对已批准建设的项目,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图审中心进行审查。
第四条 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按规定实行工程量和控制价二次编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确定工程建设的中标单位,报请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实行工程项目合同制。根据招投标的要求及合同法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实行工程项目监理制。依法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工程项目建设中,凡属政府采购范围
的商品或劳务,一律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准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建项目部,满足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建设设备储放等要求。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搞好建设工程技术交底工作。由监理单位发放开工令。
二、工程管理
第九条 实行工程现场负责制。对公司承办的工程项目,明确专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条 质量监控
(一)加强施工项目班子管理,即“五大员”的管理。加强其考勤考核和奖惩措施的兑现,确保人员在岗在位,确保按图施工。 (二)做好相关单位协调工作。搞好施工前技术交底,并对特殊事宜进行现场处理。组织监理单位认真审核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计划,作到科学、安全、文明施工。
(三)严格施工进场材料管理。执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材料的要求,主要材料的进场必须经过业主、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定后方可使用,严格进场时的有关程序。
(四)加强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部位)报验和验收程序。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部位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单向现场监理提交,现场监理对报检单内容进行检查(重大工程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一条 进度监控
(一)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大人力、机械投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保证按期
竣工。
(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实际对工期进度及进度节点进行明确细化,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或周进度计划,按要求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监理等单位审核备案。
(三)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施情况,加强施工调度,组织监理人员对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比对、分析、修正,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上报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控制增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增加工程、变更设计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监督单位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测核实,填写工程变动情况表,经财政、审计、质检、监理等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报批和工程造价核定的依据。增加工程量较大,要书面说明原因。增加工程量超过招投标规定限额的,应重新招标。
三、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准备。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相关文件,技术资料,提交相关检验报告,由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监理单位及相关监督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根据建设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序,整个建设工程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决算申请,经监理工程初审和报公司复审后,提交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国有资产核算管理。项目结束后,由工程财务管理部根据工程财务资料和工程决算资料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四、奖惩
第十八条 奖励。对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按章办事,履职尽责的现场管理人员,优先作为评先评优对象;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惩处。对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工作不力,管理不善,施工组织工作混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资料档案管理不善,不按程序依法组织工程验收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收受贿赂,违规增加经济签证,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