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19:50: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等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14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沪民规〔2018〕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1 / 2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

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三)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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