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7:13: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火力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设备缺陷管理机制,确保设备状态可控,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障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明确和规范了设备缺陷的定义和分类原则、缺陷处理流程及要求、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引用标准为《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缺陷管理是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设备管理的主要环节,是点检定修管理的基础。应从源头抓起,严把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环节,为机组无缺陷投产运行奠定基础。设备缺陷管理按照“动态零缺陷”理念,坚持“防消结合,分级监督指导”的管理原则。鼓励发现缺陷,反对发生缺陷。实事求是,及时消缺。切实做好点(巡)检工作,扎实开展设备定期检查、

保养、试验、技术监控等例行工作,准确把握设备的健康状况和劣化趋势,不断提高设备维护和缺陷管理的水平。

第六条 设备缺陷管理的任务是监视设备劣化倾向,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出现缺陷及时消除,降低缺陷发生机率。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对不具备条件消除的缺陷, 制定监视和防控措施, 做好事故预想, 防止缺陷蔓延或扩大;发生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缺陷时, 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

第七条 消缺作业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检修工艺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求,严禁无票作业。做好危险点(源)分析与预控。涉及有限空间、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设备的消缺作业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通过公司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实现,从缺陷的录入、工单策划、验收关闭形成闭环管理,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开展分析、统计和考核。

第二章 缺陷的定义和分类

第九条 设备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运行或备用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及污染环境的状况和异常现象。

第十条 设备缺陷包括以下五类:

一类缺陷:是指直接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停止主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二类缺陷:是指设备参数已超标,但仍可继续监视运行,需要制定技术方案,结合机组检修或临时停止主设备运行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

三类缺陷: 是指在不停止主设备运行、不影响机组或全厂出力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倒换、系统隔绝即可消除的设备缺陷。

四类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系统以外,对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区域存在的缺陷。

设备异常:是指设备运行参数或试验数据虽未超出规程规定,但已发生较明显的劣化趋势或设备状态出现异常,需要加强监视运行的隐性缺陷。

第三章 缺陷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设备主人是缺陷管理的责任主体,检修维护人员是消缺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是公司缺陷管理的责任部门。设备管理部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公司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建立缺陷管理责任体系,加强考核追责。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定期(月、年)对缺陷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