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9:22: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十八条 炮采工作面和小采工作面,都必须制定严格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要求:

1、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距煤壁线30米范围内,必须进行超前支护,支护形式、排距、柱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⑴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进行监测,支柱全部使用柱鞋,不得使用不同性能的支柱。初撑力要求达到60KN(7.7MPa)以上,达不到要进行二次注液;

⑵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形式及防滚帮措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加强破碎机附近的支护,破碎机的一侧必须留有畅通的人行通道,过往人员不得爬越破碎机。

2、工作面上、下端头:

⑴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⑵炮采、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必须使用“四对八梁”支设于工作面与两巷交界区域;

⑶两巷锚杆、锚索的托板、锁具必须在进入采空区前及时回收,以保证两端头切顶线的切顶效果,高瓦斯矿井假风道侧的可不回收。

第三十条 回柱放顶时的顶板管理

1、采煤工作面切顶线要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材料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运输顺槽根据作业规程要求回收;

2、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

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各分段长度不得少于15米。必须沿同一方向按顺序回柱;

4、分段接茬应在采空区已冒落的顶板完整处,断层破碎地段,应分在同一段内回收;

5、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的采高,局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和冒落高度不充分,要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6、切顶线支柱数量要齐全,支柱迎山有力,挡矸有效。特殊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7、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三十一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采面末采回收期间的顶板管理工作。

1、初次放顶

⑴各公司由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生产科、调度室、安监处等有关科室和采煤队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初采初放领导组。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制定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初次放顶期间,每班都要有初采初放领导组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初采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重大冒顶事故的发生;

⑵对于坚硬顶板的工作面,初次放顶有困难时,要进行人工强制性放顶;当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时,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在作业规程或初放技术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⑶只有在初采初放领导组确认,回采工作面的采空区顶板已经放下,采面可以进行正常回采时,初次放顶才算结束;

⑷初次来压时的特殊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2、周期来压

⑴掌握周期来压规律,加强周期来压时的支护设计和现场管理,并按规程规定严格掌握基本支护、特殊支护的支设质量,严格按规程规定回柱放顶;

⑵采空区最大悬顶面积,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并且要有处理措施。

3、末采回收工作

⑴采面末采回收时,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的安全回撤措施,回撤后及时封闭工作面;

⑵综采工作面末采回收,必须有专门的末采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采面过无炭柱时的顶板管理

1、无炭柱直径大于30米以上,有条件时必须绕过;

2、工作面进出无炭柱顶板破碎带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顶。必要时在前帮顶部挖梁窝、穿大梁,实行超前支护;

3、开炮时要严格掌握循环进度和倾角,尽量降低无炭柱段的采高,不得过多挑顶拉底。

第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无炭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空顶作业。凡空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均定为不合格工作面。

1、高档工作面不先支煤帮柱进行临时支护而进入工作面溜子内侧作业;

2、每组梁下有2根单体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

3、切顶排连续两处缺柱或悬顶面积大于10平方米以上不支戗柱、木垛的工作面;

4、有一架液压支架发生自动降架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的工作面。 第三十五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或综采工作面铺设顶网时,顶网的材质、规格、铺网范围、顶网搭接方法、联网方法及铺联网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技术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联合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井巷维修顶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

人、堵人和支架倾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七章 矿压观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生产技术科设专人负责矿压观测工作。要有健全的矿压观测管理制度和标准,必须及时制订并实施年度矿压观测计划并作出年度总结。矿压观测成果档案资料不全的矿井应及时完成对该类数据的补充。

第四十条 必须按照“监控、图表、阅示、贯彻”四要素进行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必须建立健全的分析和处理制度,实现分析处理记录闭合。每个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对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的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 矿压组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整理结果台帐,建立顶板隐患(事故)台帐,建立矿压观测成果档案。矿压组每旬对原始数据分析整理一次,得出对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来压等方面的评价结果,填写顶板支护动态监测报表。

采掘工作面监测报表必须有生产科长、总工程师、矿压组长、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