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6:08: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5.5.5 所有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完成后,施工所在区队技术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向现场施工作业职工贯彻学习、考试(包括管理人员),做到无规程措施不开工、不学规程不安排工作,没学规程措施或学习后考试不及格不得安排工作,每月应对作业规程学习贯彻一次,培训记录和考试结果必须本人签字。必须建立技术培训计划,有教案、培训记录、奖惩制度等。

5.5.6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审批、学习后,取得合法开工手续方可进行现场作业。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得以顺利贯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现场具体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如出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对号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如原定施工方法与现场条件不符时,必须及时补充制定与现场相符的安全技术措施。

5.5.7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每月必须开展一次对规程措施的复查,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批准生效后执行,并进行记录。

5.5.8 规程措施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查找不足,吸取经验教训,并报总工程师审阅,在今后规程制定中克服。此项工作作为技术业务考核内容之一。

5.5.9 各级生产职能部门对规程措施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落实责任。

5.5.10 作业规程审批必须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进行,参加部门及单位包括:生产调度,生产技术、通风管理、安全监察,机电动力、通风队、施工区队,每个部门和单位参加审批的人员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指派。技术措施参加审批人员和规程要求一致。

5.5.11 各级参加作业规程、措施审批的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国家相关法规和条列需要了解。

6 考核

6.1 同国家法规、条列等相违背的条款,对编制人员处以20元罚款,对审批人员处以50元罚款。

6.2 出现和设计相违背的条款一处给于编制人员20元的罚款,其他参加审批人员50元罚款。

6.3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第十四条要求时间完成,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对矿井生产技术室负责人给于100元罚款。

6.4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及考试过程出现弄虚作假的,对区队负责人按20元/人次罚款。

6.5 措施没有组织学习就施工作业的,对区队负责人按20元/人次罚款。

6.6 集团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出现类似问题按上述条款要求对相关人员追加20%罚款。

6.7 指定审批人员在委托他人参加审批时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上述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做到科学地组织生产,实现正规循环作业,提高采、掘质量标准化水平,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每个采、掘(开)工作面必须在投产(或开工)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各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沿用、套用以前的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第3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采区和工作面设计、采区和工作面说明书、采区和工作面水文地质安全评价、技术装备、《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许可评价报告;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设计与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第4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应根据各个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的要求和措施,真正起到指导生产,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5条 作业规程编制中,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实现正规循环作业。

第6条 采、掘作业规程与《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三者的关系要求为:

1、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规定的内容,都必须

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2、凡《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包括各种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等)中无规定,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3、凡《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包括各种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等)中已有规定,在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必须写上执行该规程规定的条文序号。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同时贯彻其条文内容。

第7条 作业规程内容必须做到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叙述准确、图表正确、标识清楚。

第8条 所有作业规程应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最后由总工程师批准执行。作业规程的贯彻要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后由本人签字并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9条 各矿、队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生产技术部门具体负责贯彻和日常管理工作,安监部门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与贯彻

第10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按照批准的工作面设计进行编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采区说明书要求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总工程师审查,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掘(开)工作面说明书应在采掘工作面设计前提交,由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工作面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形成后五天内提出该工

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由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掘进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说明中必须包括反映顶(底)板等高线地质及构造(包括预测构造)等内容的工作面平面布置图、巷道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2、集团公司批准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安全规定,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采煤机、掘进机、转载机、运输机等设备的技术特征;

3、本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矿区顶板分类及相邻工作面或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资料; 注:以上2—4项只供编者编写、会审、检查时查阅,不是每一规程都要有一份。

第11条 作业规程编写者要对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地质说明书、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矿井运输系统以及现有(待使用的)机电设备的规格、性能,采区的供电、供水、通风、运输系统等进行学习摸底,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根据矿技术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要求,在广泛征求队长、老工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写,规程编制可由队技术员或矿组织专人进行。

第12条 作业规程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两周编写完成,送交生产技术部门。由生产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先进行把关审阅,对质量差的要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编制。合格后再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参加会审单位:

采掘作业规程:安监、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地质、调度、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