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13 21:41: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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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1 总 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1.2 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有不符时,应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2 监督检验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最新版本并提交质量部。省院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4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5 GB150-2011《压力容器》 2.6 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 2.7 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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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2.9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2.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2.11 GB151—99《管壳式换热器》
2.12 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2.13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2.14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2.15 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2.16 GB/T25198-2010 《压力容器封头》 2.17 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
2.18 制造厂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企业标准
3 监检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3.1 独立承担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与监检产品范围相适应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3.2 监检人员应了解产品的生产程序及关键环节。
3.3 凡经本省院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监检工作,但不得出具监检文件。
3.4 监检工作中应由检验员担任,Ⅲ类容器的监检应由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承担,应由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射线底片复评。
3.5 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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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检所需的工具与仪器设备
主要有:超声波测厚仪、钢卷尺、直尺、塞规、游标卡尺、焊缝检验尺、放大镜、温度计、各种样板尺、手电筒、观片灯、弦线等。
5 监检工作对受检企业的要求
5.1 监检是在制造厂产品质量稳定,质保体系运转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的,受检产品必须是制造厂自检合格的产品。 5.2 制造厂应提供下列资料:
5.2.1 质保手册、质量控制或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5.2.2 与产品有关的企业标准;
5.2.3 产品图纸、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包括各类修改单)和检验资料; 5.2.4 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5.2.5 持证焊工(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无损探伤人员(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及专职检验员明细应由持有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表;
5.2.6 产品合同及有关协议; 5.2.7 年、季、月生产计划;
5.2.8 受压元件及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及复验报告;
5.2.9 焊接试板试验报告,焊缝返修有关文件及热处理报告(附记录曲线); 5.2.10 无损探伤记录及报告(附布片图); 5.2.11 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