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2:26: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5]24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5.04 【实施日期】1995.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5]246号 1995年05月04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1 / 2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

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底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缴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