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中不可抗力的免责探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22:58: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旅游法》中不可抗力的免责探析

本文从《旅游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入手,从旅游合同的主体免责的角度出发,对不同客观情况下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并通过案例对不可抗力在实践当中发生的事件,从免责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

《旅游法》中有两个条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其中,第6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第75条也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到底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发生

不可抗力是各国民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免责条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如台风、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军事行动等。

不可抗力的发生,在法律上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免除责任,旅游合同不再履行;二是旅游合同延期履行;三是旅游合同部分履行。使旅游合同不再履行还是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关键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如何。若不可抗力的发生,使旅游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则应免除责任、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是在违约方迟延履行后才发生的,违约方不可免除责任;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碍了旅游合同的履行,则应延期履行,并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使部分义务无法履行,则应继续履行可履行部分。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昆明的刘某等16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按计划应于13日由西双版纳乘飞机返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航空公司取消当天航班。并且,气象台预报近几天全部是雷雨天气,飞机何时起飞航空公司无法确定。于是旅行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拟改乘大巴返昆明,但与游客协商未达成共识,游客坚持按原合同约定乘飞机赴昆明。旅行社

只好告诉游客:由于航空公司航班停飞,在西双版纳滞留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游客仍坚持乘飞机赴昆明。结果,游客在西双版纳滞留4天,17日才乘飞机由西双版纳到达昆明。返程后游客投诉该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 (二)处理意见

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合同法》的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下:1.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游客滞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自己承担; (三)案例评析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中的第四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因雷雨天气取消了航班,应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