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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8 23:02: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临时工工作时猝死公司担责吗 来源:大律师网

一名在某电力公司车间作业时猝死,死者妻子、母亲和一双儿女以为其系劳累过度致死,便将该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付死者逝世补偿金、丧葬费和家族费、费等合计35万余元。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定。 杜云、刘芳梅、陈波、陈芬诉称:四原告与死者陈彬分别为、母子、父子、父女关系。陈彬在塘沽一家化工厂退休后,于2003年9月受雇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天天早8点上班,转天早8点下班,歇息48小时。去年10月12日18时,陈彬洗澡,洗完回到车间作业。18时30分摆布,工大家发现其已逝世。正是由于陈彬在车间为被告长期作业而猝死,被告理应予以补偿。故四被告请求被告补偿逝世补偿金235800元,丧葬费11011元,原告杜云抚养费76000元,原告刘芳梅生活费30000元,几项合计352811元;案子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辩称:陈彬系被告临时雇工,但其作业是间歇性的,每两个小时抄表一次,晚上9时今后就不再抄表,仅仅值勤性质的作业,能够歇息。其作业内容十分简略轻松,并不存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作。陈彬逝世因素归于天然逝世规模,与为被告作业没有关联性,并不是职务致使的逝世,被告自身无,因而被告作为雇主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并不了解陈彬的作业情况,也未去过被告单位了解死者生前的作业环境,原告主张死者因劳累过度逝世的证据不足,确定其归于天然逝世,因而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撑。但陈彬系在从事招聘内逝世,被告应酌情给付原告恰当补偿。法院判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四原告经济补偿款40000元;驳回原告别的诉求;案子受理费7800元由原、被告一起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