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提纲(090309)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2 4:29: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义(管理)

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规定,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重要意义

1. 08计价规范是在03计价规范的基础之上取得的成果。03规范执行5年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修改03规范不足之处,解决市场不规范的行为及工程造价计价的难点问题

2. 计价规范的管理范围增加。体现工程造价各阶段的要求,不单是计算规则,贯穿清单编制、清单计价、合同签订、履行、结算的全过程

3. 将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进行重新整合。集中突出重点,便于操作,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整体效力。08规范涉及的有关文件。

4. 规范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行为。使工程造价的规范管理有章可循。 5. 清单计价规范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三、主要变化 1.

正文部分的修改及补充。

45条增加137条,增加92条。强制性条款6条增加15条,增加9条。 2.

计价规范结构变化。

2003《计价规范》:正文和附录

2008《计价规范》:正文、附录、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含义的变化。

狭义解释: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

广义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全过程计价的管理活动。 4.

计价规范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0.3, 非国有资金的项目:1.0.4 解释 5.

附录的修改。

个别调整。措施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特征,附录E 矿山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6.

明确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1) 招标控制价备查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 竣工结算备案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3) 招标控制价投诉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 调整合同价款: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 市场价格波动调整: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6) 发生争议事项解释: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7) 合同纠纷时调解: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地位与责任

造价工程师2 .0.17和2.0.18造价员:两项术语明确指出,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分别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

工程造价咨询人2 .0.19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的企业。

(1) 工程量清单编制: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 招标控制价编制: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 投标报价编制:4.3.1 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5) 纠纷案件处理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全文共5条涉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责任和权利,这将有效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地位 ,同时也使我们的责任更大。

一、部级文件

1.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3.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 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并做了明确规定。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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