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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
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8]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2.24 【实施日期】2018.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
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8]8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和全省“四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补充核查报告,现将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 1 / 4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相关指标
1.采矿权指标。到2018年底,全省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200个以内。 2.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实施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2018-2020年),
到2018年底,计划180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3.废弃矿山治理。组织实施浙江省矿山复绿三年专项行动(2018-2020年)。到2018年底,新开工治理380个废弃矿山,其中100个为“四边区域”采矿权到期未注销露天开采矿山;全省铁路、县级及以上公路、河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
率达到70%。
4.矿山粉尘防治。到2018年底,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均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
术规范(暂行)》等相关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二、工作要求
(一)及时部署。一是及时分解。各市要及时将省厅下达的采矿权指标,废弃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相关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并将分解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厅。其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应落实到具体矿山。二是严格要求。省厅已将下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市也要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考核内容。三是及时上报。认真填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上报省厅开发处。省厅将对各市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二)狠抓落实。一是严格准入。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凡 2 / 4
是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在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一律不得设
置新的经营性采矿权。凡因建设项目工程性所需,且在红线范围外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均必须纳入规划开采区管理范围,严禁在规划开采区以外随意设置工程性采矿权。二是严格入库。按“全面建设”和“合同约定”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按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7〕12号)要求,根据不同矿种的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对新建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过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实地核查,符合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要求。三是严格销号。建立销号制度,对废弃矿山治理做到治理
一处、复绿一处、销号一处。
(三)从严监管。一是明确任务。对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新设采矿权,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粉尘防治任务。二是严格审查。凡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评审,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三是严格验收。对已在“四边区域”露天开采的矿山,必须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加快治理进度。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应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要求,完成生态环境达标治理,在竣工验收时,矿山终了边坡植被覆盖率应达到70%以上。四是严格监管。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和不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要将其纳入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的矿业权人异常名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