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理名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2:39: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卷首语——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13世纪欧洲神学家阿奎那——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公元前8世纪犹太先知阿摩司语录——以色列人啊,你们要持公平如静静湖水,主正义如滔滔江河。

古希腊女神雅典娜对雅典法官的告诫——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他们不应受贿赂,不贪求私利,只是全力保护这城市所有人民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代西方法律格言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无明文不为罪。

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义务》——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他们不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一个部分而忽略了其它的部分。

古罗马法学家——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精神——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孙中山先生之《总理遗嘱》——余致力于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中国之自由平等??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法理学家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从法律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任何所谓的正义。相反,法律规则的渊源是来自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认识。

19世纪意大利法学家恩里克?菲利《犯罪社会学》——任何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

当代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每一位公民,都应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德沃金《法律帝国》——法院是法律帝国的理想,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英国法官约翰?洛克《政府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人人都享有这些由上天赋予的、不可让与和不可侵犯的人权。

伏尔泰墓志铭——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他拓展了人类的精神。他使人类懂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篇语——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源泉??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

美国法理学家J?M?赞恩《法律的故事》——我们所看到的法律污点,都是人类用自己的手涂上去的,这些手也同样可以将那些污点抹去。

20世纪美国法学家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真正的法律必须是与道德保持一致。

19世纪法国法学家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乡镇自治的传统,是美国人的“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

当代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妥协方式将刚性和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17世界英国法学家约翰?洛克《政府论》——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民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马克思《论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新闻自由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自由,其它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法律》——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19世纪普鲁士法学家祁克《德意志私法论》——如果法律不忠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将不能得到。

20世纪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罗斯柯?邦德《公正执法》——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活动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能够之间最理想的妥协。

当代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法律秩序的形成得益于以下两个历史条件:一是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而是“自然法”的信念深入人心。人们普遍相信存在一些最高的、神圣的法则(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使他们在论证或批判现行的实在法时,可用以作为一种终极性的依据。

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卢埃林——没有理性,就没有规则。法院的正常任务是不仅阅读法律,而且要根据目的和理性来实施法律。

20世纪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法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社会与经济的变迁,也引起法的变迁。改变社会和经济生活基础的同时而不带来法律上的相应变化,是不可能的。

17世纪英国法哲学家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共和国官员的手既是执行法律的力量,那么共和国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

1.中国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