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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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95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自然保护区 规范化 导则 函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点)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

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

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