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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

法規類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鑑別單位:環安中心

法規名稱 S002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條 款 法規條文內容 符合○ 參考用不符合× ※ 依規定配合辦理。 91.12.31 95.06.28 ○ 實際情形說明 公告日期 登錄日期 對應措施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定之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第 三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係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 四 條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係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機 構應定期將其實施監督與檢查之結果,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定 期及不定期督導考評。 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第 六 條 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 第 七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專有名詞解釋。 91.12.31 95.06.28 ○ 專有名詞解釋。 91.12.31 95.06.28 ○ 專有名詞解釋。 91.12.31 95.06.28 ※ 專有名詞解釋。 91.12.31 95.06.28 ※ 專有名詞解釋。 91.12.31 95.06.28 ※ 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 八 條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本法第九條所稱專業訓練,係指新進人員之 職前訓練、現職人員之在職訓練及進修。 第 九 條 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前條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查職務。但特殊情況,經勞動檢查機構敘明理由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 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第 十一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第 十二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事前完成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之登錄後為之。 專有名詞解釋。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第 十三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 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第 十四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 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二、封存物件名稱。 三、封存日期。 四、法令依據。 第 十五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時,應於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第 十六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搜索、扣押,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 十七 條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係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 第 十八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其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 參考用 91.12.31 95.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