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8:33: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控制区耕地改变用途,除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或因纳入国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确需退耕外,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四)区域的耕地在被建设占用之前,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 (五)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土地。

(六)高压线塔基、输油输气管线和国家、自治区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特殊需要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必须严格论证并经依法批准,方可在本区选址。

第七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和依托城镇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建设。

城镇建设用地区规模围:包括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本区面积为37653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土地使用应当与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节约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三)城镇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空闲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加大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大力挖掘存量和低效用地潜力。

(四)区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已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要及时恢复耕种。

(五)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不得违规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水面和其他城市绿地。

第八十条 农村建设用地区

农村建设用地区是为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农村建设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农村企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农村建设用地区规模围:包括规划保留的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本区面积1429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农村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

(三)鼓励开展村庄建设用地整理,逐步将零散分布的自然村落向中心村和城镇集中;在依法依规、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区现有村庄建设用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区。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用地定额标准,安排村庄各项建设用地。

(五)区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加强村容村貌改造,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和破坏乡土文化遗产。

第八十一条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独立工矿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安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项目建设。

独立工矿区规模围:包括位于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风景名胜设施等建设用地,以及位于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新增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风景名胜设施等建设用地。本区面积624公顷,占中心城区规

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独立工矿区管制规则:

(一)区工矿废弃地和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

(二)区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严禁擅自占用区的农田。

(三)项目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地定额标准;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向城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四)区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区不得安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十二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为林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林业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使用。

林业用地区规模围:包括位于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外、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区域,集中布局在高峰林场、七坡林场等区域。本区面积31943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鼓励区现有建设用地按照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者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以保留现状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二)区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经批准后可转为林地。

(三)除高压线塔基、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擅自占用区的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以及各种防护林进行建设。

(四)禁止占用区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风景旅游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风景旅游用地区规模围:包括人民公园、狮山公园、金花茶公园、石门森林公园、南湖公园、新秀公园、动物园、儿童公园、体育公园、青秀山风景区、金沙湖景区、龙门水库生态旅游景区等区域。本区面积2540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风景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二)区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用途。 (三)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四)严禁占用区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土地用途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以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为主导用途。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规模围:包括罗文、天雹、老虎岭、罗村、牛头等水库水源涵养区。本区面积2581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管制规则:

(一)区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二)区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三)区土地禁止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八十五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指对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规模围:包括良凤江、五象岭、高峰岭森林公园等。本区面积1893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管制规则:

(一)区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区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当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三)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四)不得占用区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当逐步退出。

(五)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各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