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2:58: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一节 耕地保护和建设工程

第八十六条 耕地整理工程

通过合理配置灌排系统,完善田间道路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田面平整等措施,对现状耕地和其中的其他零星用地进行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工程实施的重点区域为:东南部土山丘陵区、平原河谷盆地区、西部和北部岩溶石山区等区域。重点建设容和规模为:

(一)在西部隆安县以及北部宾阳县、上林县和马山县岩溶石山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采取沿等高线砌墙保土和建设田间地头水柜等措施进行耕地整理,实施规模为公顷。

(二)在市区及宾阳县、横县等丘陵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采取坡改梯等措施进行耕地整理,实施规模为公顷。

(三)在左、右江河谷,吴圩盆地和圩盆地,八尺江河谷,武鸣中部和宾阳北部山前平原、横县中部郁江平原,上林中部、南部平原等平原河谷盆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通过采取地块平整归并、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设施建设等工程措施进行耕地整理,建成田块平整规则、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达的高质量标准化基本农田。工程实施规模为公顷。规划期间,重点推进市江南区基本农田保护示区建设工程,工程实施规模为公顷。

第八十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复垦工程

促进农村居住相对集中,构建用地集聚、基础设施完善、村容整洁的新

型农村社区。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选定若干交通便利、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受灾可能性小、工程实施条件好的村庄作为中心村,科学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对中心村进行改造和重点建设。将交通不便、地形不利、受灾可能性大等不适宜居住村庄以及规模小、布局零星分散的自然村落就近搬迁至中心村,搬迁后的村庄建设用地和其他工矿废弃地通过土地复垦,调整为农用地,适宜耕种的,优先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工程实施的重点区域为:市区、武鸣县、宾阳县、隆安县和横县,重点项目有武鸣县锣圩镇淝阳村,隆安县那桐镇那重村、流村和浪湾村,安吉镇大塘村、坛洛镇武康村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八十八条 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工程

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根据地形坡度、土层厚度和灌溉水源等条件,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以水定地”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确保实现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规划期间工程实施的重点区域为市区和横县低丘区以及武鸣和宾阳中部山前缓坡区,工程实施规模为4000公顷。

第二节 建设用地节地增效工程

第八十九条 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工程

对各类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采取引进项目利用、依法处置收回、回购储备等措施加快处置和利用。年以前全面盘活利用现已查明的公顷闲置用地、公顷批而未供用地和公顷低效用地。

第九十条 城中村和旧城节地改造工程

在保护旧城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前提下,结合旧城危旧房屋改造对

部分用地布局不合理、单体建筑占地小、楼房低矮破旧、人口密集、基础设施配套差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因地制宜采取小面积拆迁重建、原地修复改建等

措施加以调整利用,按城市规划确定调整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划近期重点实施西乡塘区雅际片区、边阳街片区、西关路片区、华西北片区、永宁片区、龙腾路片区、五里亭片区等旧城改造。

第九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在保护地表环境和建筑的基础上,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改造并充分利用已有的以人防为主要目的的地下工事、地下室或其他地下空间;新建各类大型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平战两用”的地下人防设施;结合中心城区地下轨道交通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规划期重点开发利用旧城中心、埌东地区、东盟商务区、五象地区、火车站前广场地区和江南中心区等个地区,以地下轨道交通线为轴线,连接上述中心区域并向其他地区延伸。

第九十二条 工业园区节地增效工程

在国家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区、县域工业集中区,全面开展节地增效工程。一是全面开展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全面摸清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利用效益;二是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鼓励企业在现有厂区改建、翻建厂房、增加投入,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效益,新建项目优先利用现有闲置、空闲用地和破产企业用地等存量用地;三是加强新增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和要求供地,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实行园区土地的立体开发。严格前期项目用地预审、加强用地审批管理,细化批后实施监管,避免产生新的低效用地。

第九十三条 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节约用地工程

进一步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卫生、文化、体

育等公益事业以及国家公共机构行政办公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和要求下,制定适合市不同区域、不同用地类型的用地标准。对用地超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优化项目设计,核减用地规模。通过严把用地供应闸门,切实提高用地效益和节地水平。

第三节 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

第九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程

对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挖损、压占、破坏地等临时用地进行及时复垦利用。规划期间,重点推进实施新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土地复垦工程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重大水利、港口、码头和能源基地等临时用地复垦工程。

第九十五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整治工程

对因矿产资源开采、工业项目建设等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恢复土地利用。积极运用工程和生物等综合措施,恢复受损土地和原有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规划期间工矿废弃地整治的重点区域是马山县锰矿和煤矿开采区、武鸣县和上林县锰矿、滑石矿开采区、横县金矿开采区以及江南区的砖瓦窑和采石场,规划期间预计完成工矿废弃地整治面积公顷。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

第九十六条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制

本规划经依法批准实施后,应将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控制指标作为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市、县、乡三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经批准的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第九十七条 制定绩效考核体系

强化市、县、乡三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责任。明确每届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具体目标和土地管理责任,实行政府领导实施规划目标责任制度,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级行政区域耕地、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明确考核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九十八条 完成各级规划修编工作

各县、各乡镇要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尽快完成本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时统筹安排辖区国有农林场各业各类用地。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逐级分解落实本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导原则、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政策和区域发展方向、跨县域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必须与本规划协调衔接。

第九十九条 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工作

要进一步协调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加强其他相关规划批准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审查。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