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18:20: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资源保护性开发,科学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坡耕地治理,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基本口粮田。对区的大明山自然保护区、上林龙山自然保护区和马山弄拉自然保护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可能威胁区域生态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大力开展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努力恢复林草植被。积极支持开展石漠化治理、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等各类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良。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核定区域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禁止向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引导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向区外转移。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城镇用地重点向上林县城和马山县城集聚,产业用地重点在象山工业集中区和博工业集中区集中布局,控制农村居民点随意布局,引导农村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北部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一)上林县:到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公顷(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公顷(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公顷(亩),保护率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得突破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公顷(亩)。

(二)马山县:到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公顷(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公顷(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公顷(亩),保护率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得突破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公顷(亩)。

第七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规划期间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耕地流失进行控制:

(一)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评估论证,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要遵循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尽量不影响耕地质量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各类建设为降低建设成本而多占耕地的倾向,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并严格履行法定补充耕地义务。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报批农用地转用时,必须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对没有落实占补平衡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严格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的考核,对于没有完成耕地补充任务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县区应限令整改。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公顷(亩)以。

(二)努力减少非建设性占用耕地: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管理和引导,对灾毁的耕地适当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复垦利用。严格限制各类防护林带、绿化带和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等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结构调整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加大农田基础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力度,提高耕地抗灾能力,努力实现耕地保有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而减少。年,全市非建设性占用耕地努力控制在公顷(亩)以。

第五十五条 保质保量补充耕地

围绕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大力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着重对现有中低产田、低效园地进行综合治理和改

造;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对条件较好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利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规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的评定,切实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规划期间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耕地补充:

(一)土地整理:全面推进以耕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主要容的土地整理工作,促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由土地开发为主向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转变。规划期通过统一规划、科学设计,重点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平整、零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治,合理配置灌排系统,完善交通系统布置及农田防护体系,建成田块平整规则、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达的高质量的标准化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人们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年,全市开展土地整理140800公顷(亩),新增耕地6336公顷(亩)。

(二)土地复垦: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对因矿产资源开采破坏、工程建设挖损、压占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通过工程与生物等综合措施尽可能恢复或改善土地的生产、生态功能。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复垦土地应根据土地适宜性,优先安排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其他用途。加强对工矿及水利、交通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法定义务。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制,确保规划期新增工矿废弃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全部得到及时复垦。规划期重点实施横县高山村、武鸣县城东镇马香村和从广村等废弃地复垦项目。到年,全市开展土地复垦公顷(亩),新增耕地公顷(亩)。

(三)土地开发: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规模,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严格限制对滩涂、河流水面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其他土地的开发。

规划期重点实施马山县周鹿镇南邦村,横县云表镇宿龙村,隆安县敏阳乡良一村和良二村,上林县三里镇龙联村,武鸣县罗波镇凤林村、太平镇庆乐村和新联村,宾阳县洋桥镇赤坭村、大桥镇五七村、新宾镇三韦村,市本级双定镇和强村等土地开发项目。到年,全市土地开发面积13802公顷(亩),新增耕地10352公顷(亩)。

第五十六条 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在确保落实公顷(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对原有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一)根据农地分等定级等成果,优先将公路、铁路沿线,河流两岸,城市、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以及其他生产条件好、集中连片的一般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将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面积、集中连片、质量较好的耕地优先调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将已不具备粮食生产能力、污染严重、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损毁难以恢复、耕作层已被破坏且难以复耕、坡度在度以上、质量等级低且分布零星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围的基本农田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多划定一部分基本农田。

第五十七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加大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粮食主产区的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完善田间

道路、排灌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条件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对区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它地类逐步退出,建设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的优质耕地。

规划期重点推进盆地、坛洛平原、圩平原、武鸣中部丘陵盆地、宾阳中部山前平原、横县中部郁江平原,上林中部、南部丘陵平原和清水河两岸等地区的基本农田建设,加快建设形成耕地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油、糖蔗和蔬菜生产基地。

第五十八条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

市辖各县(区)要严格将本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具体地块,确保基本农田图、数、实地一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得批复后,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土地整理复垦资金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设置统一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扎实做好基本保护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基本农田日常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制度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