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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6〕1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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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具体案件情况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 裁量幅度分法定裁量幅度和酌定裁量幅度,法定裁量幅度包括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幅度等区间;酌定裁量幅度,是指没有法定裁量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予以裁量的裁量幅度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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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

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如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除减轻处罚的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 有关情形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在违法行为发现前,自动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且检举揭发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四)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八条 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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