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隆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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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隆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的批复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函[2011]6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隆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

(桂国土资函〔2011〕623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隆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请示》(隆政报〔2010〕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隆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县银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灰岩等矿产比较丰富,矿业特别是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在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你县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 1 / 2

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大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和集约利用,促进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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