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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

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村[2009]26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冀建村〔2009〕26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9]10号),科学指导、有效推进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

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和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投资及 1 / 2

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农村民居建设普遍存在着布局

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实施新民居示范工程,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设计,改善住房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挖掘和传承地方特色,改善基础设施和环境,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今年省委、省政府决定率先启动1000个村庄开展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探索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工作的顺利展开,确保示范工程如期完成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要求,统筹谋划,科学规划,从实际出发,坚持改(改建既有住宅)建(新建住宅)结合、改旧为主,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工作目标。年内完成省定1000个新民居示范村和每县(市、区)2-3个行政村的示范工程任务,包括编制审批村庄规划,开展新民居设计,指导新民居施工,推动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组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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