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4:28: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1. 小林的父母是农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小林上到初中二年级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读书无用,还不如像同村的女孩们去广东打工。于是,开学之前小林父母委托同村的人带她去了广东一家工厂上班。开学后学校老师与乡镇干部来到小林家,劝其父母让小林重新回学校学习,却遭到其父母的谩骂。她父母说:“女儿是我们的,要不要上学是我们家自己的事,与外人无关,不需要你们来管。”

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并为解决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提出你的建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上述材料中小林读初中二年级,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辍学。小林父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侵犯了小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所以,小林父母的话是不对的,乡镇干部有权监督小林的父母改正错误。 (3)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我认为政府要加强宣传,让农村儿童、青少年的父母认识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价值,同时,提高农村儿童、少年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认识水平,使他们认识到接受义务教育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此外,政府和当地村委会还应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家庭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这些家庭履行送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2. 王老师是某市教育局普教室的教研员,利用职务之便取得了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材的编写权。他组织了一批老师编写了一本《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材》,并通过教育局发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他的教材,从中获利。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材料中的王老师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教科书的编写,并在没有经过审查的情况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期教材,并从中获利,这是不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应对教育局直接领导人和张老师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收入。

3. 张老师是某市重点初中的语文老师,兼年段长。他说为了提高学生的成绩,要求该校初三年级的所有学生都向他订购一套练习册。同时,还要求成绩较差的同学必须参加其朋友举办的培训班。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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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材料中的张老师直接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并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其朋友举办的培训班,这属于推销和变相推向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应由张老师所在学校及市教育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4. 某学校的学生A,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秩序。任课教师李老师将其赶出课堂。下课后李老师又罚A做俯卧撑200次,由于学生A体力不支,栽倒地上。头部磕伤,后送到医院花了300余元医疗费。学生A的家长找到了学校,要求校方处分李老师,并赔偿全部医疗费。请依据教育法规对李老师的行为和家长的要求给予分析。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材料中的李老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上课讲话扰乱了课堂秩序,李老师对其进行管理是正确的。但将学生A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罚学生做200个俯卧撑,并导致学生受伤,这是对学生的体罚。

(2)李老师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李老师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道歉,承当学生的全部医疗费。此外,李老师还应该接受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解聘。

5.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阅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

(1)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识对吴老师的做法进行分

析。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吴老师私自拆阅高某的信的并在班上公开宣读高某的信的做法不正确,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也不正确。因为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确实是教师的职责,但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采用粗暴、违法的行为对待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与吴老师的错误做法有直接关系,他应该负主要责任,而不是像他所说的没有责任。吴老师应主动道歉,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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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1年12月13日江苏省某县某小学校车司机由于家里有事请假,临时由学校某教师代替开车,而该教师只具有B1驾驶证,不具备开校车的资格(校车等级驾驶证A1),途中侧翻,导致15名学生死亡。后据警方调查发现,该校校车本身也具有安全隐患,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而且学校为了隐瞒事故原因,拖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事发后,家长聚集在学校门口和教育局门口要求严惩司机和校长,并要求赔偿。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并对如何保证校车安全提出自己的建议。(有关学校安全事故的材料分析,都可以用一下知识回答。并要特别注意,这一类问题是考试频率较高的问题)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材料中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的责任,明知校车没有按规定年检,具有安全隐患仍然任其开车上路,而且开车的教师不具备开校车的资格,让其开车接送学生,明知故犯,应严格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材料中的学校为了隐瞒事故,故意拖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明显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材料中的学校明知校车有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司机明知自己不具备开校车的资格仍然开车上路,并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因此,该校的直接负责领导和司机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4)要保证校车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政府应出台校车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校车的质量标准、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政府应加大投入,监督学校购置合格的校车,并按规定聘用合格的司机。第三,社会各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乘坐有安全隐患或不合格的校车。第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组织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 某教师工作非常认真,课堂教学效果好,还曾经获市级教学比赛一等奖,学校领导和同事都认为该教师能力很强。但是该教师经常借家访或电话联络的机会,向家长暗示送礼,并对一些给他送过礼的学生特别的关照。而对学习成绩较差或向家长暗示,家长没有向其送礼的学生漠不关心,有时还会对这些学生进行讽刺和挖苦。请运用教师职业道德的相关知识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并阐述中小学教师应如何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凡是涉及职业道德的题目,都用《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2008)》的六点去答。) 答:(1)《中小学教师职业打得规范(2008)》规定,教师应遵守以下几点:第一,爱国守法。教师自身要热爱祖国,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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