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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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1998年1月6日云南省人事厅颁布实施)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同意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似是而非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于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个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九、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十、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

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 3、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

4、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部分行业按规定比例提高的津贴)。

5、运动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两项。

6、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中的工资和津贴两项。

十一、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

十二、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十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并在考勤的基础上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知识分子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中,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

(三)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享受范围内人员按不同职务和学历,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省级、一级职员、博士80元/月;厅级、高职、二级职员、硕士70元/月;处级、三级职员、本科60元/月;科级、中职、四级职员、专科50元/月;科级以下、初职、五级职员及以下、中专30元/月。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可由发文部门适时调整,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或调整。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享受范围内的人员按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享受相应补贴。

(二)既有学历,又有职务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学历或职务高的一边享受。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起薪之月起享受补贴。

(四)工作人员职务或学历变动的,自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职务或学历的标准。 (五)工作人员竟组织批准带薪学习期间,补贴照发。

(六)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三个月,当月事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停发补贴。 (七)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补贴照发。 (八)工作人员待聘待岗期间不享受补贴。 (九)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不发补贴。 (十)旷工不计天数,当月补贴不发。

(十一)补贴不作为离退休费基数。离退休人员不发补贴;在职人员离退休时,自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补贴;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又未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自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下月起,停发补贴。

四、知识分子补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按省委“云发(1986)37号”文件实施的“知识分子浮动工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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