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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

服务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食药监许[2015]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05 【实施日期】2015.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制

度》和《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服务制度》的通知

(冀食药监许[2015]27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服务制度》已于2015年3月2日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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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或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规定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局域网或办公场所公开。申请人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服务处或相关业务处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可靠。

第四条 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递交书面或电子版申请,由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

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由政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 2 / 3

当出具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或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代理

人基本情况、代理期限和权限等情况。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领取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代理人受委托提出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如实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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