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4:21: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2.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对进出本辖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流程船舶安全检查定义:

(一)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分为一般程序检查和专项检查。一般程序的检查包括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情况,船舶安检员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对国际航线船舶的检查还应参照IMO 882号决议修订的A.787号规定的程序。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某一类船舶的专项检查或对所有船舶的某些项目的专项检查,需按照统一要求进行。

(三)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四)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二、基本要求

(一)船舶安全检查至少为二人,视工作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船舶安全检查高级、A级、B级或C级资格的专业人员,高级、A、B、C级检查员的船舶安全检查权限如下:

1.高级检查员、A级检查员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2.B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内河B级还可检查中国界河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沿海B级还可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3.C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为所有中国籍船舶,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执行要求

1.船舶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安检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

3.船舶安检员应告知船长检查的范围和理由。但如果检查的理由为有关方举报,特别是船员举报的,信息的来源不得泄漏。

4.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填写应使用档案用笔,所有空格均应填写完整,缺陷描述应简明准确,所记录缺陷应告知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高级船员。

5.一般情况下,应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当场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6.船方纠正了滞留缺陷,应做到复查及时,解除滞留及时,不给船方造成任何不适当延误。 7.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8.“指定负责人”是指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三、岗位职责(船舶安检员)

1.负责从到港的中国籍船舶中收集可查船舶的信息并选择适检船舶; 2.负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复查以及船舶滞留与解除滞留工作; 3.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和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的初步确定和上报; 4.负责权限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船员违法记分工作; 5.负责将检查信息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6.负责检查材料归档、台帐记录和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选船

1.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2.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操作提示:下列船舶除外:

(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3)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 (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6)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3.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船舶,船舶安检员开展保安PSC检查:

操作提示:在fsc检查流程中不宜提及psc检查内容。要不要增加劳工公约检查? (1)根据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船舶存在不符合ISPS规则的情况; (2)进港前不能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准确提供船舶保安信息; (3)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4)上一港或在进入本港的上一航程中发生,或船舶本身存在保安威胁或潜在的保安威胁时; (5)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检查

1.船舶安检员在登轮前应根据所掌握的船舶建造年份和尺度,决定船舶应该适用的规则、公约条

款;必要时还应根据适检船舶的船龄、船种、历次检查的记录和已知的船舶安全状况拟定登轮检查方案。

2.初步检查

(1)船舶安检员到达受检船时,应从船体的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未修理的损害,获得有关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

(2)登轮后船舶安检员应首先向船长或其负责的高级船员说明来意,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查验有关船舶证书和文书、船员证书,查阅上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并判断船舶的总体的安全状况;

(3)如果各类证书、文书均有效,从印象上和在船上的观察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明显依据”,确认该船维护保养良好,船舶安检员应仅局限于证书和文书的检查,或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

(4)如果船舶安检员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及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详细检查。

3.详细检查 操作提示

(1)船舶存在初步检查中第(2)、(3)、(4)、(7)项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其中第(4)项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 b. 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 c.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

d.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缺陷; e.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f.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 g.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

h.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2)开展详细检查时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a.船舶结构;

b. 船舶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 c. 救生设备; d. 船舶防污染设备; e. 一般安全和应急设备; f. 航行安全设备;

g.海上和/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

h.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防污设备和排放要求; i.无线电设备; j. 主、辅动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