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5:22: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

本说明是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畅通工程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各评价指标的作用和评价方法的解释,以加深对各指标的理解,掌握各指标的计算与评价方法,用以指导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工作。

该体系中,按考核要求把30个指标分成核查指标和调查指标两大类,核查指标是指以自评数据为基础,对某些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的指标;调查指标是指以实地调查、测算所得数据为准的指标。其中,P9、P10、P16、P17、P18、P19、P20、P21、P22、P23、P24、P25、P27、P29等14项指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P3、P4、P5、P6、P7、P8等6项指标由城建部门负责落实,P11、P12、P13、P14、P15等5项指标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P1、P2、P26、P28等4项指标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落实,P30指标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一、评价范围说明

(一)城市分类

A类城市:特大型城市。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20平方公里以上,市区GDP在2000亿元以上;或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500平方公里,市区GDP在3000亿元以上。

B类城市:大型城市。市区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20平方公里以上,市区GDP在1000亿元以上。除拉萨外的36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类型不低于B类。 C类城市:中型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区GDP在100亿元以上;或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下,但市区GDP在300亿元以上。此外,拉萨市划为C类城市。所有县级市的类型划分不高于C类。县级市全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全市GDP在300亿元以上划分为C类。

D类城市:其余城市。

(二)统计范围

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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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市区:指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按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面积为准。

市区人口:指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

二、评价指标说明

(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指数

1. 道路交通规划体系

符号:P1 说明: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保证交通建设、管理的科学性、避免重复建设和决策失误的最重要环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不同的城市规模,交通方式构成和主体交通方式不同,因而对交通规划的类型要求也不同。

A、B类城市要求提供包括交通枢纽规划、停车规划、交通需求管理规划等内容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文本以及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在内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文本或单独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C类城市要求包括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停车规划等内容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文本或单独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D类城市要求提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文件。 (2)交通专项规划

根据城市总规和综合交通规划,各城市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包括公共交通和停车场等方面的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实施计划。

A、B类城市要求提供公共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停车场规划等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C、D类城市要求提供包括公共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等内容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文本或单独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3)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制定,是指导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走向科学化和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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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重要技术文件,反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程度、计划性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重要保证。

要求提供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文本(或同时提供交通管理规划文本和交通安全规划文本两套文本)、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市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

(4)城市交通年度报告

城市交通年度报告是全面反映城市交通现状、城市交通规划情况的交通综合性报告,体现了城市交通政策导向、规划与实施情况、运行与管理效果。报告既是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年度总结,也是制定城市交通下一步发展计划和规划的依据。报告应由有关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数据调查充分,内容全面翔实,并由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对社会公布或公开发行。 评价要求: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① 规划范围和期限是否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② 进行了充分的现状问题分析,交通症结分析准确;③ 进行了科学的交通趋势分析和交通预测;④ 交通发展目标明确、符合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国家发展战略;⑤ 规划内容符合城市的特点,内容全面;⑥ 规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近期实施方案具体;⑦ 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⑧ 政府批准实施。

(2)交通专项规划:① 编制专项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实施;② 规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近期实施方案具体;③ 实施5年以上的专项规划是否根据城市的发展及时进行了修编。

(3)交通安全管理规划:① 进行了道路交通流特性调查和充分的事故特征分布分析;② 交通管理和安全现状分析与问题诊断准确;③ 交通需求分析与交通安全趋势分析预测;④ 规划目标明确;⑤ 规划方案符合城市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以及必要的前瞻性;⑥ 制定了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发展规划和措施建议;⑦ 制定了交通管理和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措施建议;⑧ 制定队伍建设、教育宣传、规范执法等的规划和措施建议;⑨ 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⑩ 政府批准实施。

(4)城市交通年度报告:① 确立了城市交通年度发展报告编制牵头单位;② 制定相关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出台了城市交通年度发展报告相关管理规定;③ 上一年度编制了城市交通年度报告;④ 内容完整,符合城市和城市交通发展特点;⑤ 数据翔实,依据充分,资料符合实际情况;⑥ 政府批准发布。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确定满足几项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 交通综合协调机构

符号:P2

说明: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是使城市交通相关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组织保障。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视程度及协调能力。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提供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名册、相关政府文件、协调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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