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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4 0:53: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刑诉法知识点

三大本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本章内容比较抽象,但非常重要,是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基石。要着重掌握以下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包括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等。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理解法律制度、程序和运行的关键。既要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自身纵向发展的比较,又要通过与国外相关原则的横向比较,来深刻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比较重要的原则包括: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一是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其他诉讼参与入;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本章要注意准确掌握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责、地位和权力(利)义务。 第四章:管辖

本章主要内容是刑事管辖制度,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和审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检法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特殊管辖:针对特殊案件所确立的管辖。

本章的难点是如何确立一个案件的具体管辖:首先需要确定其立案管辖,之后在判断是否属于审判管辖中的专门管辖的基础上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以及是否存在需要移送管辖和

指定管辖的情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特殊管辖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需要考生予以特别记忆。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范围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根据刑法的相应修改删除了“反革命案件”;二是新增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三是将原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修改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针对多发的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第五章:回避

本章主要内容为刑事回避制度及其程序。

1.回避的理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包括七种情形。

2。回避的种类: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

3.回避的适用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4,回避的程序:申请、决定和复议。

本章的难点是回避的理由和对于不同人员的回避由谁来决定。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扩展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同时,同时也要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这些都是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带来的新变化。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本章主要内容是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代理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包括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拒绝辩护;辩护词的写法等;刑事代理制度包括刑事代理的种类、代理人的范围、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代理词的写法。

本章的难点在于法律援助辩护和辩护人的各项权利。对于法律援助辩护,应当注意掌握申请法律援助辩护和通知法律援助辩护适用的不同情形及具体程序。对于辩护人的权利,应当注意掌握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和人身保障权的具体内容与行使方式。

第七章:刑事证据

证据制度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应当理解和把握关于证据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关于证据的理论和学说。

要注意把握以下内容:刑事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刑事证据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八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划分和审查,刑事证据的四组理论分类,七种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及我国的现状,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 第八章:强制措施

本章主要内容为五种刑事强制措施,重点在于每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与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相应的增加了很多规定。

1、拘传:适用主体与对象、拘传的程序、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及其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执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4、拘留:拘留的适用情形、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期限; 5、逮捕:逮捕的适用情形、不予执行逮捕的情形、逮捕的权限逮捕的批准与决定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