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4:17: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 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 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 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

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 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