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5 5:13: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

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超过50人。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余出资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一次性缴清。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须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东或合伙人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验资手续。

第四条 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对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从事本条(四)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