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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管军军 勾总国

一 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与发展的宗教基础 (一)法与宗教的关系 1.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宗教泛指信封并崇拜自然神灵的社会意识形态。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 [1]

宗教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靠其在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的一系列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则来控制信仰着的感情皈依。它通常制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结构,神职人员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教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具有相当完善的篇章体系,一般情况下,能够非常有效和可靠地维持宗教团体日常的秩序与宗教崇拜活动。因此,在早期的宗教改革中,能够在某种广阔在领域里影响到国家和民族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体系,宗教往往能够给予统治者稳固自己阶级地位的规章的引导作用。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始或者传统的宗教规范,不能不说其对法律的影响意义重大。因此,两者之间也便不约而同地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及当代极少数国家实行正教合一制度,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在这些国家,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自然地融合在了一起。宗教规范成为了法律的渊源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渊源之一。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实行正教分离的制度,但是由于分离制度不够彻底,宗教对政治,法律依然有不小的影响作用。而且,在国家制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中,甚至把某些宗教的仪式作为了法律认可的规定,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体现出,宗教与法律关系比较密切,相互补充和完善。例如,在西方国家,结婚仪式采取基督教的神父证婚制度,甚至在美国国家元首的就职以手按圣经来宣誓,都体现出宗教对法律重要的影响作用。 2.法与宗教的相互作用

法律和宗教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成为了两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表明法律与宗教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一般在正教合一的国家体现的十分明显;在正教分离的社会,尽管宗教的某些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但是因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制能力,对社会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着隐形的导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宗教规范对立法的作用。许多国家,宗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原则与精神内涵,往往被立法者所吸收,并且对立法的本旨起到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圣经》中的诚实,公正观念对西方国家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有直接的影响。

第二,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影响。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他十分强调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他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行同虚设。”从两者关系来看,法律信仰对宗教信仰具有依附性。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某种事物要想获得神圣权威就必须依附于宗教信仰之上,概世界法律莫不如此。 [2]

第三,宗教信仰对公民守法的作用。许多宗教规范都提倡人们要忍让,博爱,与人为善的精神,这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人们弃恶从善,遵守社会法纪,从而引导人们守法的自觉

性。

(二)奠定西方法律宗教基础的条件

在谈及西方法律思想的宗教基础时,首先我们要确定法的历史渊源有哪些,当然作为法的历史渊源,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是对法律产生和形成具有重要的奠基或生成作用,比如,社会习俗以及传统某些道德禁忌,这里不作细论。宗教价值原则或思想为何能够成为法律的历史渊源,实际上在从人类社会法律文明进程来取携理由,不难作出回答。在西方法律的发展史,尤其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欧大陆,从罗马法,到教会法以及最终形成日耳曼法,从历史背景来分析,基督教文明实际上成为了近现代大陆民法体系形成与兴盛最大的补充。基督教与教会法对于11,12世纪西方法典的编撰,不仅给予教会法体系创立的综合研究与分析的体系标准,而且他承袭了 罗马帝国的传统,作为一个教高层次的文明使者,带着罗马法的威望和罗马人的名字来到了野蛮民族中间。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崩溃留下了一个任何蛮族王国或着酋长也不能弥补的巨大的空隙,而这个空隙作为新兴民族的导师和法律制定者的教会填补了。因此,对于一种宗教来说,能否成为某一体系化的法的宗教基础,首先它必然要与法天然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其次,宗教的信仰也要对法律信仰的评价起着决定作用,下面一一细述:

1.宗教与法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法的宗教渊源作为法的渊源之一,在法理学的理论当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避免法律渊源的多义性带来的不便,美国法学家R。庞德 将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做了区分,他认为法律渊源即法律所来自的渊源,包括惯例,宗教……六个方面, [3]可见宗教在法律渊源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在传统的认识中,常常将法律,道德与宗教混为一谈,但是随着近代法理学的发展,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总体上由习惯法向制定法,由多元向单一,由野蛮向文明,由法律,道德和宗教一体向逐渐分离的方向过度。这一发展,就必然使得道德和宗教的法律历史渊源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学者研究的重视。

第一,宗教本土化。不同的宗教对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法律的制定有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宗教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文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无不打上所处时代和民族文化的烙印。 [4]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或者某一特定群体内的社会规范,它有着本土化,或者说信仰该种宗教的民族,从生活的存在状态,社会习惯和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与他们信仰的宗教息息相关。一旦,宗教远离了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那么在信仰群体中,反映在信仰者的精神理念,道德准则以及生活的习俗都相差很大。由于它反映了特定文化状态下,一种现实的人们的生活状态和行为习惯,因此宗教往往与国家政治制度的制定,统治者的意志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它甚至左右着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甚至对于罪恶惩罚的观念的不同。这种现象在正教合一的国家里,能充分的得以体现。

第二,理性和道德意识。宗教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往往成为了不同民族之间信仰法律道德观念的不同。在西方国家,基督教基本上涵盖了西方人特有的信念。西方人政治自由的观念,即人人自由,平等,独立,人具有理性和道德性,这些理念共同组成了西方社会良好的秩序。西方文明体系,包含着宗教体系中所映射出各种道德观和价值观,这些内涵都来源于:西方圣经.这是伯尔曼的精彩论说,他认为:

圣经不仅设定了一套统一,一致的真理观,而且对民众和体制已产生了极大的塑造性.在其缜密的思想中,某些哲学理论首先对西欧早期的社会体制,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前提框架。

尤其是对西欧大陆,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影响更为深远.近现代的西欧法律都来源于古希腊罗马并通过漫长的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突与融合而来.而且基督教的产生和壮大根源于罗马帝国的衰败,也得益于希腊理性思想发展的必然.因此,对于源于古希腊法,罗马法.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至中世纪演化,基督教信仰和一套完整价值体系是其能够得

以成熟的思想的鼻祖.所以说西方法律具有基督教的宗教性。

不仅在西方法律国家,在伊斯兰教的国家,人们对真主的信仰,也源于伊斯兰教的著名经典圣书:《古兰经》。仰于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映射出各种道德观和价值观,这些内涵基本上服从于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

第三,守法的习惯。一个国家公民的守法程度,不仅反映出社会法律秩序完善与健全,同样也体现出宗教文明程度。西方国家信仰“上帝”,认为神的无私之爱就是一种救赎的力量,即耶稣基督的牺牲是为了挽救旧有的生命,使人得以起死灰身,有了新的生命,所以人类就必须要遵守现有的国家法律制度,哪怕是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而不单纯强调人类因为神被恶劣制度而钉死仇恨这个世界的不公平,这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所作出的错误决定庇护,实际上强调了国家与法律尊严的重要性。那么,在基督教的上帝的绝对准则之下,人们要接受双重制度的考验,这是对法律和宗教信仰理性的遵从。而在伊斯兰教或者东方的佛教文化观下,守法者往往在追求其法律尊严和宗教终极意义下两者不可兼得。法律和宗教规范冲突性较为强烈,使得宗教对人们的蛊惑性成分很大,宗教麻痹作用丧失了理性的成分。 2.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评价的决定作用

宗教信仰体现在法律上的规则与精神,在基督教圣经新旧约体现的十分完全。而相反,在其他佛教或伊斯兰教等教体现甚弱。首先,在东方佛道信仰中,宗教规则强调信仰者要积极出世,要善于“看破红尘”。尽管在修善养性的道德培养上,着重强调清静而为,但是它割裂了宗教信仰对于法律信仰的普遍教育意义。也就是人们为了追寻到尚善若水的高尚品格,或者佛家的六根清净的道德境界,只有度如空门或者超出凡尘俗世才能得偿心愿,这是多么艰辛的努力。而且这种虔诚之举,既然远离了社会也便无从于法律的精神道义相汇合。法律的信仰和宗教信仰背道而驰,虽然在终极关怀上有恰似之处,但是履行的方式天壤之别。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伊斯兰教国家的宗教信仰观,我们非常了解,在伊斯兰教的文化中,信仰者是反对宗教偶像崇拜的,那么理所当然信仰的最终目标便毫不犹豫地落在神圣的教经之上。可是,教经的规定是近乎教条或者千年不变的,这样的一种亘古不变的信仰产物,自然使得教徒们对于教律的尊重便胜于法律。而远离了法律真理的信仰,人们对于国家制度的认同和维护只能停留在法律教条之上。伊斯兰作家、研究员卡玛勒。哈比卜的观点侧重于:“教律要先于自由”,他说:“我及所有持相同态度的人都会认为顾问玛蒙。哈敦彼所主张的教律该放在首位是正确的”。可以见得,教律的信仰超出了法律信仰,那么法律的地位也必然位居其次了。

从总体上对比了几种不同宗教观下的法律信仰以后,我们发现基督教对于法律的信仰是开诚公布在每一个信仰宗教或者非信仰的理性之中。法律是理性的, 作为一种对可知世界解释的理性发端于对因果关系的追寻,具有客观普遍性; 宗教是信仰的, 是在事物未被判定为真实或不真实的情况下, 对于该事物的接受、同意或肯定的态度, 具有主观性。理性的法律具有现实

性, 惟其现实而明确, 而蒙昧的宗教信仰具有虚妄性, 惟其虚妄而模糊, 理性与信仰之于人犹如聪明和愚笨、理性与信仰之于世界犹如现实和虚妄人们在作出正确的信仰时,既是给予基督教的一种全民文化观,也是得益于法律的真理。 [5]所以,基督教的信仰对于法律规则终极关怀的评价是具有决定性的。这决定性就体现在“上帝”是绝对的道德与理性的准则,与法律信仰的终极意义异曲而同工之妙。 二 基督教成为西方法律宗教基础的理由与现状 (一)理由:

1.在观念层面

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