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8 7:05: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 则规划管理用地审批改造方案收益分配实施监管法律责任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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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推进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减少建设占用耕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包括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改造主体对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利益共享原则, 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改造方式,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保障产业发展空间,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城乡特色风貌。

第四条【管理机制】“三旧”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旧”改造、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项目监管系统,实行动态化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条【基本类型】“三旧”改造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在“三旧”用地上以拆除重建方式为主实施的再开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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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不适用全面改造。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三旧”用地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局部拆建、加建扩建、功能改变、整饰修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实施的再开发。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三旧”改造的政策制定、实施监管、规划及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或设立本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规划管理体系】“三旧”改造规划管理体系分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两个层次,其编制、审批、实施及修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组织编制,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策略和措施,提出“三旧”改造的总体用地规模、重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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