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7:21: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十五条 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 财务部会同企划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 公司审计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 涉及诉讼的损失,应委托该案的代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本单位财务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已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 年应收账款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无限期、不间断追索。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凭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和公司领导的书面批准,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在应收账款的发生或管理当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由下列人员承担经济责任或其他责任:
(一)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应收账款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责任;
(二) 随意核销应收账款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核销手续的部门或人员应承担责任;
(三) 在资产重组中,放弃或逃避应收账款追讨责任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公司经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四) 在生产经营中,因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责任;
(五) 在生产经营中,因责任人或经办人的过失或放任导致坏账损失的,责任人或经办人应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对造成坏账有放任、误导或加剧等行为,也应承担责任。
(六) 在应收账款催收中,因责任人没有保存有关催收的资料或作好记录,致使已沦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没有取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据而无法核销,公司位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 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会同企划部每季度应编制账龄分析表,利用比率、比较、趋势、结构等分析方法,进行账龄分析,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区分工程进度欠款、工程质保金和长期拖欠的工程款,全面掌握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以便准时催收应收账款,同时将单个工程项目的拖欠率与公司整体拖欠率相比较,确定风险项目与非风险项目。对风险项目应分析出现风险的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有针对性制订收款政策、折扣或监控措施,并及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收账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会同企划部对欠款金额较大或信用品质差的客户应进行追踪分析,重点关注其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及时了解客户现金的持有量与调剂程度能否满足兑现的需要。应将挂账金额大、挂账时间长、经营状况差的客户的欠款作为考察的重点,以防患于未然。必要时可采取一些措施,如要求这些客户提供担保等来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XX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