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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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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1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以下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
(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
(三)上海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7]17号)。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为:
(一)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学生;
(二)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这三类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复旦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复旦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复旦大学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大学生医疗保障分为住院医疗保障、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三类。各类医疗保障具体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除外)。
第六条 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同时,根据不同的校区分布,学校选择下列三所医院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校区
定点医院
邯郸/江湾校区 长海医院
枫林校区 中山医院
张江校区 曙光医院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分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总务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留学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医院负责人参加的“复旦大学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复旦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具体负责办理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二)办理校内门诊的诊疗及收费;
(三)校外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按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五)按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领《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和《上
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分别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并负责保管、登记、签发与核销申领来的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六)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七)审核报销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和外地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八)协助财务处管理医疗保障资金。
第九条 总务处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校医院做好与实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二)保障校医院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资源配置。
第十条 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帮困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向上海市财政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上海市财政进行年终清算;
(二)在学校预算中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障和医疗帮困的资金;
(三)负责向大学生支付普通门急诊报销费用和从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收到的学生外地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费用,以及向贫困学生支付医疗帮困资金;
(四)完成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帮困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协助校医院,完成可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学年开学后的10月31日(含)前,将新增的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11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二)对于集中登记后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应在其办完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补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每年的8月31日(含)前,将上报上海市教委的毕业生人员信息,同时提供给校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