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4:2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形严重的,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并视情节轻重,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等与督导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二)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公司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

(三)不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管理工作; (四)通过持续督导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