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3:37: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赤政办发[2017]57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7〕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5日

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1 / 22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 》(内政发〔2013〕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我市与自治区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赤政发〔2013〕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空气质量目标

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225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全力推进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铜冶炼企业退城入园搬迁工作。 3.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我市“小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化工、铸造、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

2 / 22

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加大煤烟型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步伐,加大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推广使用天然气,到2017年底,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2017年实现新增并网风电13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1万千瓦,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电源的装机比例达到32%。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积极推动居民生活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煤炭清洁化利用工程,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秸秆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源及炉具使用。

2. 减少原煤散烧污染。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2017年,全市力争完成5.1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推广居民燃煤炉灶清洁化改造,全面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居民、种植、养殖采暖等原煤散烧控制,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3.全面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集中供热供汽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同时,各旗县区要组织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回头看”执法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4.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程。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环保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3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