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9:24: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7]9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推进合作医疗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 1 / 2

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总体目标。在巩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率不低于90%的同时,到2008年,各县(市)、区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以上;到2010年,全市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一)加大政府扶助力度,建立各级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为保持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衡发展,2008年起,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30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20元,县、乡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坚持互助共济、个人出资、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收入增长情况,加强引导,逐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原则上个人缴费(含各类社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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