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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

湖土资发〔2011〕47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批后监管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2011年1月1日起市区新批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对土地使用权人履约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主要内容:

1.出让金及相关规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2.是否挂牌施工和按照规定的期限开、竣工;

3.是否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4.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是否存在超面积、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情形;6.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7.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以上需批后监管内容的主要依据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划拨决定书等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批后监管工作职责

利用处: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导入土地出让和划拨信息,制作巡查手册,催缴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督促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处置。 储备中心:负责催缴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金,会同利用处开展市直项目的日常批后监管工作。

地籍处:组织工业项目(30亩以上)和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复核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手续办理。 监察室:负责监督参与批后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法规处:指导参与批后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批后监管法律支持。

监察支(大)队:负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