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各项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3:04: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7、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 8、负责统计和档案材料保管。

(二)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 2、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3、配合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纠纷登记: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均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登记。村调委会每月将纠纷汇总报司法所;

(二)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纠纷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纠纷处理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即确定调解人,安排调解时间,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调

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七、人民调解工作通报分析:

(一)司法所每月对各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

(二)通报各村调委会上报报表质量、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率;

(三)分析各村本月矛盾纠纷新动态,通过分析加大对部分村存在问题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各村今后在上报报表时要认真统计;

(四)通过对各村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通报分析,增强各村间相互评比、争创实绩的积极性。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 (一)组织领导: 1、参加各级组织的排查;

2、由镇党委、政府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反馈的纠纷情况,由司法所制定计划,组织镇有关的站所统一排查,协同作战,统一部署,派出所、共青团、妇联、土地、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与调解组织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二)制定排查计划: 1、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

2、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等;

3、印制下发排查统计表,按照纠纷总数、纠纷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以及归属部门等基本内容认真填写。

(三)组织实施排查:

1、镇政府每月一次,村委会每月二次;

2、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3、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

4、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了的,及时、准确移交或上报;

5、对需联合其他调委会共同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快速是加以调处;

6、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九、回 访:

(一)回访应定期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二)回访要有针对性: 1、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 2、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 3、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

4、时间长的、在协议履行期间的纠纷。

(三)回访的内容: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2、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等;

3、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四)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XXX漫水河司法所

各项工作制度汇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